RSS订阅 | 匿名投稿
您的位置:网站首页 > 公司新闻 > 正文

天津市有资质的担保公司法律概念

作者:habao 来源: 日期:2018-8-14 2:07:37 人气: 标签:担保公司

  (一)抵押的法律概念 按照《担保法》、《物权法》的,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其中,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称为抵押人,债权人称为抵押权人。

  (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当事人以土地使用权、城市房地产、林木、航空器、船舶、车辆等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当事人以其他财产抵押的,可以自愿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当事人未办理抵押物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三)抵押的效力 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当事人也可以在抵押合同中约定抵押担保的范围。 抵押人有义务妥善保管抵押物并其价值。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否则,该转让行为无效。

  (四)抵押权的实现 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提起诉讼。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的价款按照以下清偿:

  (2)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的,如果抵押物未登记的,按照合同生效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抵押物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一)质押的法律概念 按照《担保法》、《物权法》的,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或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以该动产或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或的价款优先受偿。 质权是一种约定的担保物权,以转移占有为特征。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 人为质权人,移交的动产或为质物。

  (二)质押的分类 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能够用作质押的动产没有。 质押一般是将凭证交付质押人的担保。可以质押的包括:

  三、留置 按照《担保法》、《物权法》的,留置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由于留置是一种比较强烈的担保方式,必须依法行使,不能通过合同约定产生留置权。《担保法》,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留置权。法律可以留置的其他合同,适用以上。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不得留置的物。 留置权人负有妥善保管留置物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留置物灭失或者毁损的,留置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四、定金 《担保法》,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定金应当以前世死因分析测试书面形式约定。当事人在定金合同中应当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

  本文由 恒宇国际(www.neivn.cn)整理发布

读完这篇文章后,您心情如何?
0
0
0
0
0
0
0
0
本文网址:
下一篇:没有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