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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以服务存在质量为由不缴纳物业费理据不足被判支付欠费

作者:habao 来源: 日期:2019-2-28 17:36:32 人气: 标签:服务不受支持

  黄某是某小区的业主,与物业公司签订了《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约定由该物业公司提供物业服务。但在日常居住中,黄某认为物业公司没有履行门岗服务,没有实行24小时值守服务,没有保障公共卫生,没有履行公共设施的服务以及小区存在违章建筑等物业服务质量瑕疵问题,因此缴纳31个月的物业服务费。经物业公司合理催收,黄某仍未缴纳。物业公司遂诉至法院,要求追缴黄某欠缴的物业服务费。

  值得注意的是,关于物业服务的标准应当质价相符的原则,即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标准应与服务收费的标准相适应,虽然从黄某提供的反映物业公司的管理服务确实存在不足之处,但其未能充分证明物业公司提供的物业服务显著低于同类行业标准而致小区秩序混乱,亦未对物业公司提供服务情况的持续性予以证明。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审理认为,由于物业服务具有时间持续性和无法计量型等特点,业主不能单凭一张照片、一段视频就证明物业服务持续存在质量问题,而需要提供充分形成完整的链加以证明。若有证明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提供物业服务,仅仅是某些环节、个别区域做得不够好,存在一般瑕疵,那么不构成根本性违约,不能成为业主拒交物业服务费的理由。故黄某以服务质量为由拒交物业费,理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故此法院判决黄某应向物业公司支付欠缴的物业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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