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申请调整我公司广州货站国内航空货运服务收费标准的函》(南航股函[2011]230号)悉。为便于你公司广州货站国内航空货运业务的开展,促进航空货物运输的平等竞争,根据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国家发展委《民用机场收费方案》(民航发[2007]158号)、《民用机场收费实施方案》(民航发[2007]159号)和《广东省定价目录》,经研究,现对你公司广州货站国内航空货运非航空性业务其他收费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广州货站在开展国内航空货运时收取货运非航空性业务其他收费,其中国内货物保管费、国内地面运输费按《关于下发航空货物运输费用部分收费标准的通知》(总局财发[1997]146号)有关执行,其他收费项目和标准见附件。同一货物已收取货站处理费的,不再收取中转服务费。 二、附件所列标准为最高收费标准,你公司可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具体执行收费标准,不得上浮,且下浮不得低于成本。同时,应在营业场所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服务内容,接受社会监督。 三、上述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在执行期间如国家和省出台新的价格政策,按新政策执行。 本文来源于www.gimsh.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