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的原告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保安服务公司诉被告陕西嘉合丽尚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保安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6)粤0112民初450号民事。判决如下:被告陕西嘉合丽尚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保安服务公司支付安保服务费120000元及其利息(从2015年3月1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之,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90元,由被告陕西嘉合丽尚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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