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在职期间与亿加公司签订了《竞业协议》《商业秘密保密和知识产权归属协议》后,与他人一同设立了晨启公司,该公司的经营范围为:新材料的研发、技术推广、化学品贸易。后亿加公司以“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为由将晨启公司及张某告上法庭,要求晨启公司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其中包括停止生产销售与其相竞争的产品,并赔偿亿加公司经济损失50万元,张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该案件的争议之处为,张某在职期间与他人设立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晨启公司是否与张某构成共同侵权? 经法院查明,张某在未与亿加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情况下,利用自己掌握的知识、经验或技能与他人设立晨启公司的行为并不必然构成不正当竞争。只有在劳动者违反竞业义务,同时还存在侵害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其他可的利益时才可能产生不正当竞争的侵权责任。 该案认为,亿加公司虽与张某虽签有竞业条款,但因竞业条款在一定程度上了张某的择业权和劳动报酬权,因此亿加公司应以适当的形式给予张某适当的经济补偿,作为张某履行竞业义务的前提条件。但亿加公司未能提供反映其已履行给予经济补偿的前提条件,且亦未能提供张某存在侵害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或截取用人单位经济利益的情况存在,因此张某的上述行为不能简单地认定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的商业。 此外,法院认为,晨启公司的经营范围虽与亿加公司存在交叉重合的可能,但只有在竞争对手存在其商业秘密或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实施竞争活动下,才能获得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最终,法院驳回了亿加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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