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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资源税:相关知识你了解有多少?

作者:habao 来源: 日期:2019-4-8 19:32:38 人气: 标签:了解水资源相关知识

  慧聪净水网从今年7月1日起,资源税全面推出,省先行试点征收水资源税,这是继今年5月1日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我国推出的又一重大税制。8月1日,省地税局顺利开出了全国第一张水资源税税票,标志着水资源费改税工作在顺利实施。在这里,特别梳理出一些需要认知的事项以及纳税人关注的问题,一一为您解疑释惑。

  我国水资源严重短缺,已成为制约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瓶颈。省人均水资源量仅为全国平均水平的1/7,地下水超采总量及超采面积均占全国的1/3,是超采最为严重的地区,造成地下水位下降、地面沉降和地裂等问题,严态和可持续发展,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加大水资源节约和力度。在省先行试点开征水资源税,可发挥税收杠杆调节作用,控制地下水过量开采,不合理需求,对特种行业、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以及在地下水超采地区取用地下水,从高制定税额标准。与其他政策措施相互配合、形成合力,地下水超采和不合理用水需求,促进水资源高效利用,形成节约水资源的社会。

  省开征水资源税试点工作,采取水资源费改税方式。对于城镇公共供水的税率是完全按照原水资源费率标准平移而来,考虑到其公共服务的特殊性,还专门为其设置了取水量合理损耗率。因此,对于居民生活用水以及接入城镇公共供水管网的工商企业的税负是保持不变的。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水利部关于印发《水资源税试点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2016〕55号),自2016年7月1日起在省开征水资源税,8月是第一个征期。

  利用取水工程或设施(闸、坝、渠道、人工河道、虹吸管、水泵、水井以及水电站等)直接从江河、湖泊(含水库)和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除《省水资源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八条的情形外),为水资源税纳税人。纳税人应按《中华人民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省取水许可制度管理办法》等申领取水许可证。

  水资源税的征收对象为地表水和地下水。地表水是陆地表面上动态和静态水的总称,包括河流、湖泊(含水库)等水资源;地下水是埋前世死因测试藏在地表以下各种形式的水资源。

  2.农业生产超限额取用水和主要供农村人口生活用水的集中式饮水工程取用水、企业回收利用的采矿排水(疏干排水)和水源热泵回用水,适用较低的税额标准。

  取用水的具体适用税额,依照《省水资源税试点实施办法》所附的《省水资源税税额标准表》执行。取用水行业可分为农业、工商业、城镇公共供水、特种行业、其他。农业生产取用水包括种植业、畜牧业、水产养殖业、林业取用水。

  6.水源热泵系统利用封闭型回灌技术回灌的水,油田生产中开采的原油混合液经分离净化后回注的水。

  水资源税按月或者按季计算征收,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纳税的,可以按次申报纳税。纳税人以1个月或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应当依照国家技术标准安装计量设施,并应当如实向水行政主管部门和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与取用水有关的资料。取水计量设施运行不正常或未安装取水计量设施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核定取水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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