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医院感染管理,有效预防和控制医院感染,提高医疗质量,医疗安全,根据《传染病防治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行规的制定,由中华人民国卫生部于2006年9月1日发布实施。 第一,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卫生行政部门未按照本办法的履行监督管理和对医院感染暴发事件的报告、调查处理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责任人予以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第二,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并通报;情节严重的,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第三,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未采取预防和控制措施或者发生医院感染未及时采取控制措施,造成医院感染暴发、传染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撤职、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医疗机构发生医院感染暴发事件未按本办法报告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卫生行政部门通报;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撤职、的处分。 以上就是《医院感染管理办法》中罚则的相关知识点,希望可以为各位考生提供帮助。更多卫生政策法规请继续关注中公卫生人才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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