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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审计师《审计专业相关知识》预习:有限责任公司

作者:habao 来源: 日期:2017-9-13 13:16:45 人气: 标签:企业财务相关知识

  ⑨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②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

  临时会议: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会议。

  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董事会不能履行,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4.职工代表: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两个以上的其他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选举产生。

  7.董事会的召集: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或者不履行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2.小公司的要求: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至两名监事,不设立监事会。

  3.职工代表: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原比例不得低于1/3.

  (2):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示例:小王设立了A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就不能再设立B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 A不能再设立C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4.法人人格否认: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1.章程制定: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或者由董事会制订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2)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

  (3)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的,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报本级人民批准。

  6.兼职: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兼职。

  2.依照法律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通知之日起满20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3.股东的股权收购请求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1)公司连续5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律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3)公司章程的营业期限届满或章程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60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协议,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90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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