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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患者以较低价用上高质量药品!山东落实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扩围工作

作者:habao 来源: 日期:2019-11-1 9:36:57 人气: 标签:药品新闻

  日前,办公厅印发《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扩围工作实施方案》。10月30日,医疗保障局召开新闻通报会,对《实施方案》进行解读。记者从通报会上了解到,我省是本次试点扩围25个省份中第一个专门出台扩围实施方案、单独部署落实的省份。

  《实施方案》提出,按照国家组织、联盟采购、平台操作的总体思,落实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强化质量监管和供应保障,完善回款机制和医保支付政策,实现药价明显降低,减轻患者药费负担;降低企业交易成本,净化流通;引导医疗机构规范用药,支持公立医院;努力实现患者负担减轻、医疗机构成本下降、企业发展提质增效、医保基金使用效益显著提升的目标。

  《实施方案》强调,全省所有公立医疗机构全部参加试点扩围工作,鼓励驻鲁军队医疗机构和医疗保险协议定点民营医疗机构、零售药店积极参与。本次药品集中采购范围执行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的25个品种,今后根据国家统一部署逐步扩大集中采购品种范围。前世死因测试

  药品约定采购量,以全省参加试点扩围的医疗机构上一年度使用量为基数进行计算。在全国独家中选的品种按基数的50%、两家中选的品种按60%、三家中选的品种按70%分别计算。剩余用量,医疗机构可采购其他价格适宜的药品。医疗机构在采购周期内每年采购中选药品使用量不得低于非中选药品采购量。

  区域内每个集中采购品种按约定采购量,由联合采购办公室确定的1家中选企业供货,对同品种其他药品实行梯度降价挂网,并与外省梯度降价产生的最低价联动。协议期限按国家统一部署,设定为1-3年。医疗机构可以委托所在市的药品采购联合体,通过省采购平台统一与中选生产企业或其选定的配送企业签订带量购销合同。

  一是落实药品用量。对各医疗机构实际采购数据进行定期监测。将中选药品使用情况纳入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绩效考核,畅通中选药品入院政策渠道,对不按采购和使用药品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二是保障质量和供应。加强对中选药品生产、流通、使用的全链条质量监管,防止因价格下降而降低药品质量。建立科学合理的药品抽检计划,对区域内通过仿制药一致性评价品种以及中选药品生产环节开展全品种、全覆盖抽检。加强不良反应报告与监测,完善安全预警和应急处置工作预案。生产企业要建立应急储备、库存和停产报告制度,并在购销合同中予以明确。对于不按合同供货、不能保障质量和供应的生产和配送企业,采取赔偿、退出等措施,并启动备选和应急程序保障供应。

  三是及时结算药款。医疗机构作为药款结算第一责任人,要确保从中选药品交货验收之日起至第二个月末完成支付药款。医保基金在总额预算的基础上,按不低于中选药品合同约定采购金额的50%预付给医疗机构,在集中采购结果执行前拨付到位。各级医保经办机构要按及时将医保基金拨付医疗机构,医疗机构不得拖欠企业药款,不得采取承兑等方式变相延长回款时间。严查不按时结算药款行为。将医疗机构药款结算情况纳入医疗保险协议管理,对于不按时结算药款的医疗机构,采取减扣医保支付总额等措施予以处理。加快建立药款结算长效管理机制。鼓励各市探索由医保基金与企业直接结算或预付药款。

  四是明确支付标准。原则上对同一通用名下的原研药、参比制剂、通过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医保基金按相同的支付标准进行结算。患者使用价格高于支付标准的药品,超出支付标准的部分,由患者自付,如患者使用的药品价格与中选药品集中采购价格差异较大,渐进调整支付标准;患者使用价格低于支付标准的药品按实际价格支付。

  五是落实三医联动。医保部门制定年度医保基金总额控制指标时,对合理使用中选药品、履行购销合同、完成集中采购用量的公立医疗机构,不因集中采购药品费用下降而降低总额控制指标;对采取按次均定额、按病种、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等方式付费的,不因药品费用下降而降低年度定额支付标准;采购周期超过1年的,可逐步下调。允许公立医院使用中选药品形成的结余,用于医务人员薪酬支出。

  此外,《实施方案》明确了各级各有关部门职责分工,确保政策落实落地。省医保局牵头负责试点扩围工作的组织实施,健全工作机制,协调落实政策,建立重大问题报告制度。医保、医疗、医药各相关部门在试点扩围过程中按照职责分工,强化责任落实、精心组织实施。要加强宣传引导和风险防范,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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